中 台 山 月 刊 109 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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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題思惟 |
江孟貞律師專題講座報導 ──網路世界中常見之著作侵害問題 文/編輯部 隨著網路的發達,各種資訊的取得愈來愈方便,但相對也衍生一些問題,其中常見的就是著作權保護及使用的爭議。為了增進大眾法師對著作權法的認識,本寺特別於十一月六日晚間八時,邀請法律專家江孟貞律師來山講述相關法律議題。江孟貞律師為東吳大學法學碩士、台灣大學法學士,曾擔任過IBM公司資深律師、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,現任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。 著作權的意義及運用 江律師首先提到,著作權的概念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:一是著作人格權,一是著作財產權。著作人格權的內容有三個特色,第一,「公開發表權」,著作人可決定是否發表;第二,「姓名表示權」,在著作公開發表時,著作人可決定是否具名,使用本名或化名;第三,「禁止不當修改權」,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篡改或其他方式變更著作致損害名譽。在法律上,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是永久的;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,則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,法人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,攝影、視聽、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亦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。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、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出租及散布之權利。其中「重製」與「公開傳輸」則是網路上常見的著作侵害問題。 雖然著作權人有這些專屬的權利,但如果保護過度,事實上會讓人類知識無法繼續累積或廣泛運用,為求取二者之間的平衡,法律上也對著作權加設限制。因此,江律師為大眾介紹了著作權之限制,包括「合理使用」,例如:學校教師教學、個人或家庭之非營利目的、報導評論等,教學研究、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,都可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或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不過,因為「合理範圍」難以用明確的文字界定,因此,如果要援引他人著作,最好的方法是理解別人的著作,消化吸收之後,再用自己的話重新描述,如果能再加上附註,註明作者及出處,更能降低違反著作權法的風險。 大體而言,著作權是否合理使用可從以下數點判斷:第一是否為營利目的?如於非營利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播放正版DVD是被允許的。第二,著作權的性質適不適合所謂的合理使用?例如,美術著作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不高。第三,通常法官在審理案子時,會考慮到利用的質和量,佔整個著作的比例,及著作權人在市場上可得潛在利益減損的多寡。所以,合理使用確實是很抽象的範圍,引用上還是要謹慎。 網路侵權案例 在介紹著作權的概念、限制及運用後,江律師舉了網路上發生的侵權案例,讓大眾透過實際案例,對著作權有更進一步的了解。如在個人部落格上收集歌曲mp3,即是非法重製行為,且因到此部落格瀏覽者皆可下載或收聽,符合公開傳輸要件,所以構成違反著作權法。但若是在個人網站上提供歌曲網站網址,讓瀏覽者自行連上該網站收聽,則無侵權問題。 其次,有些教師為了教學,將他人著作完整張貼在網站上,因無設加密措施,任何上網者都可瀏覽,所以不能算是合理使用範圍。但若該教師在資料上傳時做些限制,如只有選這節課的學生才能進入瀏覽,而且無法下載,當學期結束,即移除此著作,此行為得主張是合理使用,換句話說,對著作權保護的動作愈多,法律風險就愈低。 此外,將網路上流傳的好文章轉寄給少數親友,應屬合理使用範圍。若將他人文章修改轉寄,則侵犯到著作人格權。又轉寄數量太多,則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範圍。另將他人文章複製於自己的部落格上讓不特定人都能看到,即違反著作權法。 接下來江律師一一解答了大眾關心的問題,透過江律師深入淺出的解說,大眾除了更加深對著作權的認識,也對如何運用法律保障道場與自身權益有了更清楚的概念。專題講座於晚間十時圓滿結束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