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三壇大戒】 佛教初入我國時,並無傳戒儀式。至曹魏嘉平二年(250)始有曇摩迦羅(曇柯迦羅,或 譯雲法時)于白馬寺譯出僧祇律戒本,此為我國依律傳戒之始;中國尼眾之受具足戒則始於晉代。 三壇大戒,分初壇正授、二壇正授、三壇正授三階段。初壇授沙彌、沙彌尼戒,二壇授比丘、比丘尼戒,三壇授出家菩薩戒。依據我國佛教戒之傳承習慣,有意出家者必須受此三壇大戒,始為合格之大乘出家人。傳戒日期約三十日至四十日。比丘受具足戒,需三師七證共十師;其中,得戒和尚一人、羯磨阿闍黎一人、教授阿闍黎一人,是為三師和尚,另有尊證阿闍黎七人,總稱三師七證,或作十師、十僧。 【三師】 一、戒和尚,正授戒律者。二、羯磨師,讀表白及羯磨文者。三、教授師,教授威儀作法者。「得戒和尚」,也稱戒和尚,乃比丘得戒之根本及其歸投處,故必至誠三請之。凡擔任戒和尚者,其戒臘須在十年以上。「羯磨師」又稱羯磨阿闍黎,指受戒時行羯磨作法的戒師;羯磨師為諸比丘受戒之正緣,若無羯磨師秉承聖法,則法界善法無從生起,擔任此職者,其戒臘須在五年以上。「教授師」又稱教授阿闍黎,指受戒時講說戒德、教示威儀、為眾人引導開解者,其戒臘亦須在五年以上。 《四分律行事鈔,卷上之三》〈請師法〉條下云:「初請和尚者,以是得戒根本,若無此人,承習莫由,闕於示導不相生長,必須請之。」解「羯磨師」云:「羯磨戒師阿闍黎者,受戒正緣,若無此人秉於聖法,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。」解「教授師」云:「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,令至僧中,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。」 【七證】 七證者,七位證明受戒之蒞會比丘(若在邊地則可減為三師二證),是蒞會證明羯磨(傳戒作法)之確實無謬的戒師。 《四分律行事鈔•卷上之三》解「七證」師云:「以羯磨法非是獨秉,必取此人證無錯謬,(中略)若論發戒功,與三師齊德。」 【上堂】 禪林用語,指上堂說法。長老住持可隨時上堂,一般有定期及臨時上堂之別。 【上堂齋】 上堂說法之後,赴齋堂受供,稱為上堂齋。 【戒牒】 受戒之證書也。初以何者為和尚,以何者為教授師等一一列其名,次表白受戒之己願,終則記自己之名,有傳戒師等十師之署名押印而證明之。〈唐會要〉曰:「天寶六年五月制,僧尼令祠部給牒。」〈稽古略三〉曰:「唐宣宗大中十年,敕法師辯章,為三教首座,初令僧尼受戒給牒。」 唐、宋時代,僧尼出家時,即須領取度牒(相當於出家僧籍證明書),受戒後再領取戒牒,當時皆由官方頒發。且受戒時須呈驗度牒,方准受戒。明代敕許僧俗受戒者隨身攜帶戒牒為執照。至清雍正年間,廢止度牒,而戒牒改由傳戒寺院發給。 【打齋】 原義指僧人遊方乞食,稱之為「打齋飯」,宋代時已有此語。現今寺院舉辦法會之際,信眾出資齋請與會大眾,廣結眾緣,稱為打齋。 |